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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義務

合夥聯營 閱讀(5.85K)

一、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和方式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
二、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三、合夥企業續存期間,合夥人不得擅自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部分或全部地轉讓給他人。
四、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不得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向其他經濟實體出資。
五、禁止合夥企業中某一合夥人的債權人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六、禁止合夥人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