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股權>

確認股東身份之訴應該以誰為被告?

股權 閱讀(1.93W)

一、確認股東身份之訴應該以誰為被告?

確認股東身份之訴應該以誰為被告?

當事人因股東資格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因為股東資格是相對於公司而言的,而非個人,股東資格及股東權利是在公司內部的運營、管理中才具有實際意義的,所以應當以公司為被告。以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係的人應當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只有這樣法院才能夠依法審理,維護股東的權利。

二、股東資格確認訴訟的審查標準問題是什麼?

股東可以分期繳納出資,實行分期繳納出資的,股東雖未出資,公司可以成立,沒有出資仍可取得股東資格。即股東出資和股東資格可以分離。又規定了公司股東瑕疵出資的民事責任,進一步明確如果符合股東資格及股權的外觀形式,即使股東違反出資義務,也應確認股東資格。

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依據該條規定,當股權歸屬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提供取得股權的實質性證據,證明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即通過出資、認繳出資方式或者受讓方式依法原始取得或者繼受取得股權。

公司股東取得完整股東資格和股東權利,必須符合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是出資,形式要件是對股東出資的記載和證明,即公司章程記載、股東名冊記載、工商部門登記。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不僅僅發生在公司股東與股東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在公司債權人要求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責任時,也必須對當事人是否具有公司股東資格進行確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強調股權取得的形式要件的意義在於對公司股東之外的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綜上所述,如果股東要行使權利的,是需要具有股東資格的,一般股東是通過出資設立公司,或者購買公司的股份而享有股權的,但是由於存在利益衝突,會發生確認股東資格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