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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後公司之前的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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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後公司之前的債權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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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轉讓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對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轉讓,原股東對股權轉讓前的公司債務不再承擔付還義務。但如果原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時隱瞞公司債務,損害受讓股東的利益,應當對受讓股東承擔買賣合同的遐疵擔保責任。公司有股權發生轉讓,同時公司對外享有債權的情況相對容易處理。

1、股權對內轉讓的情形

這種情況下,外部債務人的償還義務沒有發生變化,只是股權轉讓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權利。此時,轉讓人在轉讓股權時,放棄了相應比例的收益權,而受讓人則依法取得了這部分收益權。

2、股權對外轉讓的情形

與上述情況不同,股權對外發生轉讓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股權受讓人是第三人,情況則與上述情況相同;而如果股權受讓人同時又是外部債務人,就需要分情況討論:

(1)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全部股權,即公司整體轉讓給了該債務人,則債權債務混同;

(2)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部分股權,原來的外部債權債務關係很可能就變成了現在的內部關聯交易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