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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以誰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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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產生糾紛的,涉及以下幾種情形時,公司可以作為被告:

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以誰為被告?

(一)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的糾紛

涉及到轉讓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如請求履行轉讓合同,請求支付股權轉讓款並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或者請求解除轉讓合同,請求認定轉讓合同無效等等。這類糾紛主要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應列合同的相對人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應列公司為第三人。

(二)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

這類糾紛需要結合公司法與《民法典》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應列出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東利益,一併追加為第三人。

(三)股權善意取得引發的糾紛案件

此類糾紛多產生於其他股東對於股權轉讓存在異議,一般是其他股東作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人與公司為被告。

(四)股權轉讓糾紛中涉及公司決議的糾紛案件

股權轉讓糾紛中涉及公司決議無效或撤銷,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上述決議的,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相對利害關係人,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百三十條 【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轉讓產生糾紛的,涉及以下幾種情形時,公司可以作為被告涉及公司利益的、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等。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公司企業的設立數量也是越來越多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到股權以及股東的訴訟糾紛的時候,要及時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