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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糾紛的被告是否可以申請債權

債務債權 閱讀(1.43W)
債權轉讓糾紛的被告是否可以申請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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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糾紛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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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債權轉讓糾紛的被告能否追加,是看追加為被告還是第三人,視具體情況而定,請補充資訊後再提問。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律依據如下:

《民訴法》第119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最高法《民訴意見》第57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民訴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如果有更多債權問題可以上華債網瞭解一下。回答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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