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公司經營糾紛>

【公司股權糾紛】是公司退股還是股權轉讓?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2.15W)

案情簡介

【公司股權糾紛】是公司退股還是股權轉讓?

從一起公司股東糾紛案的代理看事實推定在律師代理業中的運用

作者:李玉珠(是公司退股還是股權轉讓?)

事實推定作為一個法律名詞是指法律規定法院有權依據已知事實,根據經驗法則,進行邏輯上的演繹,從而得出待證事實存否真偽的結論。訴訟中確定案情的一種方法,與“法律推定”相對。事實推定與法律推定均需藉助於邏輯推理,從基礎事實推斷另一事實的存在。

事實推定與法律推定的區別  

(1)事實推定是依據經驗法則或自然法則所作的推斷,而非基於法律規定。  

(2)事實推定根據同一基礎事實,不同的司法人員可推斷出不同的推定事實,而非推斷出一種法律事實。  

(3)事實推定所得出的結論,可以以反證加以駁斥或推翻,而法律推定有可以推翻的推定,也有不可以推翻的推定。事實推定中若存在相反的事實或證據,推定的事實就應當是用證據證明才能確認的事實。法律推定在法律規範中規定較多。

事實推定的法律依據

事實推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2001】33號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9條第三項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這一規定應該是事實推定的法律依據。

本案的基本事實

原告與被告系師徒關係,2007年6月原告出資45萬元,被告出資5萬元成立冶金機械有限公司,被告為法定代表人。後因原被告在生產經營問題上發生矛盾,原告提出退出公司並退出自己的股份,被告同意並付給原告5萬元,另外40萬元被告以個人名義給原告打了欠條並加蓋了公司公章。後來被告到期不歸還欠款,2008年4月原告委託本律師代理起訴到法院要求歸還欠款40萬元。被告律師代理意見在庭審中被告代理律師提出根據公司法第36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原告在公司正常經營期間提出退出自己的股份違反了這一規定,其退股行為無效,並且應當將已經退還的5萬元退還給公司。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人代理原告方認為公司成立後,股東雖然不能退股,但可以轉讓股份。原告在形式上表現為退股,但在實際操作中,被告同意並付給原告5萬元,又打了40萬元欠條是股東受讓股份的行為。本案應適用事實推定的原理來認定本案的事實,原被告的行為可以推定為轉讓股份的行為,否則被告個人就不應當向原告支付5萬元。該5萬元系由被告個人支付給原告,當然不需要退還給公司。因此,本案是一個因股份轉讓引起的債務糾紛。

裁判結果

最終人民法院採納了原告的代理意見,判決被告限期歸還原告欠款40萬元。被告沒有上訴,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