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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多久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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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請求,董事會認為必要,監事會可以提議股東會定期一年開三次。
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範意見》,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舉行。此外依據我國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一般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故年度股東大會一般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召開。
股份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情況: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或章程規定人數的2/3、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1/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年度股東大會可以討論公司章程規定的任何事項並提出臨時議案,而臨時股東大會中只能對股東大會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且不得提出臨時議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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