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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是否有權召開臨時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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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 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後10日內未 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 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股東是否有權召開臨時股東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