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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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寫分割協議
財產分割協議,是指財產共有人經協商一致,對其共有的財產達成分割意見的書面協議。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財產的行為,常見的財產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共同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分割合資(合作)或聯營的財產等。
財產分割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1、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2、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3、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5、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6、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