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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糾紛的適格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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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糾紛的適格主體

公司經營的過程中,因為註冊資金、股東權利、公司人格獨立、股東責任等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產生公司糾紛!公司糾紛是指公司及公司相關主體之間發生的,以公司法規定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糾紛。有的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針鋒相對,最後搞得不歡而散。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儘量在律師的幫助下或在相關部門的調解下,找到合適的方式來坦誠、友好的解決紛爭。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股權轉讓合同的主體



    投資者在投資“原始股“得不到預期利益的時候,往往都想求得一個明確的“說法“,這就需要投資者首先弄明白合同的對方是誰。


    合同法是比較嚴格遵守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的,所謂合同的相對性,主要表現為合同主體、內容和責任的相對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受合同規定的權利,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權利,合同雙方也無權為第三方設定義務。


    因此,雖然很多投資者在預期利益不能實現的時候,想到的都是要公司承擔責任。但是,在很多股權轉讓合同中,與投資者直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合同對方,往往是公司的原股東,正是因為合同的主體不是公司,因此要直接追究公司的責任上存在法律障礙。


    公司如果直接發行股份,與投資者簽訂的應該是認購合同,而不是轉讓合同,因為我國公司法對公司持有自己股份限制的非常嚴格,基本上不會出現公司將自己持有的股權轉讓給不特定的投資者。


    因此,投資者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即使合同條款中存在“回購條款“(即公司如果不能按照預計的時間上市,那麼將以某一價格回購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投資者首先要看的,還是合同對方是誰。


    如果是公司股東,那麼合同中無權為公司設定回購義務,該條款的約定是無效的;如果是股東回購,那麼如何保證其有能力完成回購義務,則是個現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