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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否作為股權轉讓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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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公司法》相關條款明確規定,股權轉讓關係主體應是股東;一般來說,公司不能作為本公司股權轉讓的協議主體。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為會使得公司股權失去最終的歸屬,與公司運作的基本法理產生衝突,同時也違反了公司的資本充實的原則,因此,公司是不應當成為本公司的股東的。在實踐中和司法判例中,一般都認定本公司作為股權轉讓協議主體的情形下,該轉讓協議因決議產生程式不合法或轉讓主體不適格而無效。
但是我國《公司法》的股權回購制度使得公司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也應當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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