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條件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6.24K)

一、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條件

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條件是什麼?

(一)股權轉讓合同解除要以該合同為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前提

第一,在判斷股權轉讓合同主體是否適格時,不能單純判斷股權轉讓合同訂立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還要考慮到合同主體中股權轉讓人是否為該轉讓股權的適格所有人。

第二,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過程必然也要經歷要約與承諾的階段。在這個階段判斷交易雙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並達成一致主要考察雙方對於標的物的理解是否相同。即便交易標的物是容易認知的實體物,也難以避免重大誤解或者欺詐行為的發生。何況股權作為一種附屬於公司效益的財產權,其在利益上的關聯性和波動性,就更容易在交易主體之間產生理解分歧等糾紛。

(二)股權轉讓合同解除要以終止合同關係為結果

合同解除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上減少交易雙方的損失,使交易雙方恢復到沒有開展交易前的狀態,使受到合同關係約束的資源得到解放重新投入市場交易的洪流之中。《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當出現合同解除的情形時,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合同關係就是以訂立合同雙方主體的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一旦權利義務終止,主體之間的合同關係就沒有支撐其存在繼續的內容自然也就終止了,股權轉讓合同具有同樣的性質

(三)股權轉讓合同解除要有解除行為存在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由此可知“我國法律並不採當然解除主義,具備合同解除的條件不過是具備了合同解除的前提,要想使合同解除,須有解除行為。”對於股權轉讓合同也是同樣的道理,即使是存在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或者法定解除事由出現等情況,也要以明確的方式通知交易相對方。但凡選擇通過解除的方式來挽回合同交易的損失的主體,都是希望能夠儘可能減少糾纏於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的時間解放自己的資源,使其能在理想的時間實現效益最大化。通過冷漠對抗的方式實現對自身利益的維護,其所能得到的補償不過是建立在雙方具損的後果之上的。

這樣的報復行為與建立合同解除救濟方式、減少合同交易損失的法律初衷背道而馳。無論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哪一方選擇冷漠對抗都會給自己、對方甚至公司方面造成損失。所以無論從遵從法律規定的角度還是實際操作需求的角度,股權轉讓合同解除的實現就需要以解除行為的存在為依託。無論是法定解除或者約定解除都需要一個明確的解除行為的存在作為起始的判定標準,所以在實際生活中通知自然也就擔當瞭解除行為的角色。

以上是小編為你做的介紹,關於“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條件”這一問題你是否清楚瞭解呢。小編為你總結至此,正所謂有因才會有果,所以在解除股權轉讓協議之前,需要該協議具有法定效力,即該協議是依法成立的;其次就是,任何一個法律關係的解除,都需要有特定的事由,股權轉讓協議的解除,也應該符合法定的解除事由。另一方面,股權轉讓協議的解除,就意味著雙方的合同關係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