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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證明書作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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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出資證明書作用有哪些

股東出資證明書作用有哪些?

出資證明書是表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並不分為股份,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有自己的出資額。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記載股東出資的法律文書就是出資證明書,有的學者也主張稱為“股單”。

二、出資證明書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出資證明書為要式證券。所謂要式證券,就證券的形式和記載事項由法律作出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任意創設的證券。我國《公司法》規定出資證明書的製作和記載事項必須按照法定的方式進行,因此,出資證明書屬於要式證券。

第二,出資證明書為非設證券。所謂非設證券式相對於設權證券而言的,它是指依據證券所能行使的權利,並非由證券本身所創設,而是產生於證券的基礎法律關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權利並非由出資證明書本身所創設,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來源於股東的出資。出資證明書只不過是起到表徵股東地位和股東權益,記載和反映股東出資的客觀狀況和作用而已。因此,出資證明書同設定權利的設權證券,如票據,由很大的區別。

第三,出資證明書為有價證券。出資證明書表徵公司股東的權利,其中主要是財產性權利,因此,出資證明書具有有價證券的性質。但是,出資證明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又有很大的不同,後者是可流通的有價證券,而前者則是流通受到限制的有價證券。

第四,出資證明書為成立後的有限責任公司所特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未成立之前的有限責任公司均不得向公司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為要式證券,其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根據我國《公司法》第32條的規定,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第一,公司名稱。公司的名稱不僅是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且也是公司出資證明書必須載明的事項。這是因為,出資證明書是由設立後的公司向其股東所簽發的,如果出資證明書上不載明公司的名稱,則股東依據出資證明書所能享有的股東權則沒有了明確的指向物件。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糾紛就難以解決。因此,出資證明書必須記載公司名稱,有利於股東行使股東權,主張股東權益。

第二,公司成立日期。根據我國《公司法》第7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成立日期即公司營業執照簽發的日期。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成立日期,其主要目的在於確定股東權得以行使的始期,以便於股東行使權利。如果出資證明書不記載公司登記日期,則無法確定股東權得以行使的日期,這會給公司股東行使股東權造成一定的困難。

第三,公司註冊資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只有載明公司的註冊資本,股東才可清楚其出資額所佔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從而確定其在公司權益分配中所應享有的份額。如果出資證明書遺漏了這一事項,則即使它載明瞭每個股東各自的出資額,公司的股東也難以直觀地確定其權利份額,這將不利於股東行使其權利。

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這是出資證明書最重要的記載內容。出資證明書屬於記名證券,也就是說,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必須記載於出資證明書之上。出資證明書還必須載明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的日期。股東的出資日期,應以股東向公司實際轉移其出資財產權之日為準。

第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對出資證明書進行編號,是為了便於公司對出資證明書的稽核,管理。

另外,《公司法》還對出資證明書作出了形式要件方面的規定,即出資證明書必須加蓋公司的印章。它是確認公司股東與公司之間關係的重要法律檔案,因此,必須加蓋印章,以顯示其嚴肅性。而且,加蓋公司印章,可以有效地防止出資證明書的偽造。

三、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