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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註冊資本要求的公司型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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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註冊資本要求的公司型別有哪些?

有註冊資本要求的公司型別有哪些?

一、證券類公司

1、經營下列業務的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且為實收資本: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諮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法第127條)

2、經營下列任一業務的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收資本;經營兩項以上的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且為實收資本: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證券法第127條)

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65條)

4、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

二、基金類公司

5、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註冊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收資本。(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6、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實收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收資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第2項)

7、社保基金託管人應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人民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第2項)

三、信託公司

8、信託投資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3億元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10條)

9、期貨經紀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四、商業銀行

10、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11、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12、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千萬元,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13、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應當是實收資本。(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8條)

五、金融租賃、管理公司

14、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1條)

15、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1000萬美元。(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1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億元,由財政部撥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5條)

六、保險類公司

17、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且為實收貨幣資本。(保險法第69條)

18、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萬元,且為實收貨幣資本。(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第9條)

19、保險經紀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為實收貨幣資本。(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第8條)

20、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為實收貨幣資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7條)

21、人壽再保險公司和非人壽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第5條)

22、綜合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應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第5條)

七、外商投資類公司

23、外商投資性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不少於3000萬美元。(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第3條第1款第3項)

24、公司形式的外商創投企業,股東認繳的資本不低於500萬美元。(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6條)

八、文化產業類公司

25、外商投資電影院應當符合註冊資本不少於600萬元人民幣。(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第4條第2項)

26、出版企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萬元。(出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款第4項)

27、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第6條第1款第4項)

28、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第6條第1款第4項)

九、建設工程類公司

29、甲級工程造價諮詢公司註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第9條第7項)

30、乙級工程造價諮詢公司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第10條第6項)

31、一級資質房地產開發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5條)

32、二級資質房地產開發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5條)

33、三級資質房地產開發註冊資本不低於800萬元。(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5條)

34、四級資質房地產開發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5條)

35、綜合資質標準的工程監理公司註冊資本不少於600萬元。(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7條第1項)

36、專業甲級資質的工程監理公司註冊資本不少於300萬元。(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7條第2項)

37、專業乙級資質的工程監理公司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7條第2項)

38、專業丙級資質的工程監理公司註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7條第2項)

39、甲級資質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註冊資本不少於200萬元。(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9條第5項)

40、乙級資質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10條第5項)

41、申請暫定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11條)。

十、典當行

42、典當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且為實收資本。(典當管理辦法第8條)

43、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典當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且為實收資本。(典當管理辦法第8條)

44、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典當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且為實收資本。(典當管理辦法8條)

45、跨省設立分支機構的典當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500萬元,且為實收資本。(典當管理辦法12條)

十一、旅遊行業類公司

46、國際旅行社,註冊資本不得少於150萬元人民幣。(旅行社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

47、國內旅行社,註冊資本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旅行社管理條例第7條第2項)

48、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旅行社管理條例第15條第2款)

49、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旅行社管理條例第15條第2款)

50、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400萬元。(旅行社管理條例第28條)

十二、運輸類公司

51、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8條第1款第1項)

52、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8條第1款第2項)

53、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或者國際快遞業務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8條第1款第3項)

54、經營上述業務中兩項以上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8條第3款)

55、國際貨運代理公司每增加設立一個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分支機構,註冊資本的應增加50萬元。(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八條第3款)

56、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必須符合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美元。(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第六條)2005年12月11日起,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已經不再適用單獨的最低註冊資本(100萬美元)的規定,而是根據國民待遇原則,與我國本國國際貨運代理公司一樣,適用統一的的最低註冊資本規定。

57、經營一類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的,註冊資本不少於15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收資本。(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可辦法第12條第1項)

58、經營二類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的,註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收資本。(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可辦法第12條第2項)

59、銷售代理公司每增加一個分支機構或一個營業點,應當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可辦法第15條)

60、報關企業註冊登記的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150萬元以上。(海關對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

十三、電信業務類公司

61、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5條)

62、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6條)

63、外商投資經營全國的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最低註冊資本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外商投資經營增值業務的,其最低註冊資本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5條第1款)

64、外商投資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最低註冊資本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業務的,其最低註冊資本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5條第2款)

十四、勞務派遣企業

65、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200萬元。(勞動合同法第57條)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公司要求的註冊資本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一般是不需要進行認繳的,但對於一些型別的公司也同樣進行繳納最低的資本,所以,在申請公司之前一定要諮詢清楚所有的問題,這樣才可以根據自己的要求來承擔相應的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