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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的型別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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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註冊的型別主要有哪些?

公司註冊的型別主要有哪些

1、無限公司

即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的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

即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成立,由一定人數的股東(2人以上50人以下)組成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3、兩合公司

即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無限責任股東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組成的公司。其主要特點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無限公司股東則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經營。

4、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既由一定人數以上的股東組成,公司全部資本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型別只有兩種,一是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責任與權利

(一)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當然法定代表人還有以下的權利:

1、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 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3、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稽核。

4、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5、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檔案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外商投資企業之外,目前我國境內的公司型別主要就是分成以上四種情況了。當然,其實也不是我們想註冊什麼型別的公司就能註冊什麼型別的公司的,這也要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和自身的條件來決定。比如是準備註冊有限責任公司的話,那就要專門的瞭解一下注冊有限責任公司方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