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設立是自然人通過一定的法律規定的程式從而獲得法律上人格的一系列行為總稱,法人設立成功之後就是法人成立的結果,所以法人設立和法人成立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區別,法人設立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下面是本站網的小編為您提供的法人設立條件的相關內容。
一、法人設立概念簡述
法人設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使社會組織獲得法律上人格的整個過程,即它是創設法人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不同的民事主體取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方式並不相同,自然人是通過出生這一事實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而法人只能通過設立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嚴格地講,法人的設立和法人的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創設法人的行為,後者是法人得以存在的事實狀態,因此,法人的設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法人的成立是法人設立的結果,法人成立意味著法人設立的完成,但法人的設立並不必須導致法人成立,當設立無效時,法人就不能成立。
二、法人的設立條件
法人設立的結果是法人成立,但並不是任何設立行為都會導致這一結果的產生,只有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而進行的設立行為才會導致法人的成立,法人成立的條件就是指法人得以成立的要件,它包括程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個方面。
《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民法通則》的規定將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作為法人的條件,但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更主要地體現為法人成立後的特徵。因此,不應當認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成立的條件。
綜上所述,以上條件就是法人設立的一般的或基本的條件,因為法人存在著不同的型別,所以對於不同型別的法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來確定其具體條件。如果您還需要了解更多與之相關的資訊,可以到本站網找線上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