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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事訴訟起訴地如何確定

訴訟管轄 閱讀(2.77W)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有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

國際民事訴訟起訴地如何確定

(一)一般地域管轄

與一般民事案件一樣,涉外民事訴訟中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所在地為原則確定糾紛的管轄法院,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總則的有關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普通管轄沒有設立專門規定,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式中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有關規定;據此,只要被告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我國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這是屬人管轄原則的體現。

(二)特殊地域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管轄。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涉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應按下列幾種情況確定管轄法院:

1、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簽訂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侵權行為或者損害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由侵權行為地或者結果地人民法院管轄。

3、當事人雙方爭訟的財產在我國領域內,由訴訟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的,由被告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採用"可供扣押財產地"行使管轄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查實有關財產確實是被申請人所有的財產。獨資公司、合作合資公司中的股權、智慧財產權以及到期債權都屬於可供扣押的財產。

5、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的,由代表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由某個國家的某個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協議管轄包括明示協議管轄和默示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國際經濟貿易中普遍運用的一種管轄制度。這一制度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何一方所在國法院管轄,也可以選擇與訴訟有特定聯絡的第三國法院管轄。

明示協議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就是明示協議管轄的規定。根據該規定,書面協議是協議管轄的前提條件,雙方當事人既可以約定中國法院管轄,也可以約定外國法院管轄。

涉外協議管轄應當具備以下成立條件:

第一,涉外協議管轄的案件僅限於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案件。涉及身份關係的糾紛,一般要根據國籍等因素確定管轄法院,不能協議管轄。

第二,涉外協議管轄的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第三,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是與爭議案件有實際聯絡地點的法院。例如,涉外合同糾紛案件中,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屬於與案件有實際聯絡地點的法院。

第四,當事人只能協議約定案件的第一審管轄法院,而不能協議約定第二審管轄法院。

第五,涉外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不符合我國法律關於級別規定的管轄,人民法院不應認定該協議無效,而應當按照我國法律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辦理。有關案件已經由有關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應當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法院在約定的時候也是有很多的注意點的,因為一不小心就可能讓約定的管轄協議變成無效的協議。這也在提醒大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對於約定的條款一定要認真的研讀才行,國際民事訴訟起訴地的選擇也預示著法院將會按照哪國的法律來進行案件的判定,所以在選擇法院的時候還是需要多加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