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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會職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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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股東會職權是什麼?

上市公司股東會職權是什麼?

上市公司股東會職權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等,具體的職員根據以下法律規範確定: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

第三條股東大會應當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二、企業上市流程是怎樣的

1、擬定股票程式碼與股票簡稱。股票發行申請檔案通過發審會後,發行人即可提出股票程式碼與股票簡稱的申請,報交易所核定公司上市條件及流程公司上市條件及流程。

2、上市申請。發行人股票發行完畢後,應及時向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並需提交下列檔案:

(1)上市申請書;

(2)中國證監會核准其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檔案;

(3)有關本次發行上市事宜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4)營業執照影印件;

(5)公司章程;

(6)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發行人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7)首次公開發行結束後,發行人全部股票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託管的證明檔案;

(8)首次公開發行結束後,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9)關於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況說明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宣告及承諾書》;

(10)發行人擬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會祕書的有關資料;

(11)首次公開發行後至上市前,按規定新增的財務資料和有關重大事項的說明(如適用);

(12)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持有人,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持股鎖定證明;

(13)相關方關於限售的承諾函;

(14)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和經中國證監會稽核的發行申報材料;

(15)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的上市公告書;

(16)保薦協議和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17)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18)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檔案。

3、審查批准。

證券交易所在收到發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檔案後7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並通知發行人公司上市條件及流程文章公司上市條件及流程出自

4、簽訂上市協議書。發行人在收到上市通知後,應當與交易所簽訂上市協議書,以明確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

5、披露上市公告書。發行人在股票掛牌前3個工作日內,將上市公告書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上

6、股票掛牌交易公司上市條件及流程上市輔導。申請上市的股票將根據交易所安排和上市公告書披露的上市日期掛牌交易。一般要求,股票發行後7個交易日內掛牌上市。

7、後市支援。需要券商等投資機構提供企業融資諮詢服務、行業研究與報道服務、投資者關係溝通等。

股份公司一般設有股東大會,而滿足一定條件的股份公司是可以上市的。根據現行法的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享有對上市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以及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等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