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公司上市>

擬上市公司股改是什麼?

公司上市 閱讀(2.91W)

一、擬上市公司股改是什麼

擬上市公司股改是什麼?

股改是指即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是通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協商機制,消除A股市場股份轉讓制度性差異的過程。股權設定有四種形式: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中國股票市場剛成立的時候,主要都是國有企業上市股票,一般國有企業的控股股東是國家或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這也是國有股和法人股的由來,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像普通股一樣上市流通。國有股、法人股、普通股這三者就形成了“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利”局面,不利於股票市場的發展。這樣就慢慢的開始了“股權分置”。股改的目的是讓國有股和法人股“享受”普通股的市場待遇,能夠參與市場流通,通過全流通實現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二、股份制改造

(一)發起人的資格和人數。若以原有企業投資者作為發起人,則涉及原公司組織形式的變更。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解散、分立或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發起人股本和認繳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資本額不得低於500萬元,上市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5000萬元,公司組建前3年均為盈利。創業板上市發行條件規定,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採用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方式。這兩種設立方式認購股份和交付股款的程式有所不同。在發起設立方式下,發起人必須認購全部股份並一次交足股款;在募集方式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結構。必須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結構,如建立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組建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聘任經理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者。經理主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監事會作為公司內部的監察機構,行使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監督權等。我國創業板市場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目前有一些所沒有的規定,如設立獨立董事、實行保薦人制度、發行上市條件和激勵機制等,並對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些方面都有待的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四)具有固定場所和生產經營條件。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是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業務活動的固定地點。為了便於公司與其他人或組織開展業務,進行業務往來,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業務活動的需要,可以設定若干個生產經營場所。為了便於對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公司登記其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管理機構的所在地,但不一定是生產經營場所,例如,公司住所可在城裡,而公司的生產工廠可在郊區,甚至其他城市或國家。

最後,在我國,股改是指即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目的是讓國有股和法人股“享受”普通股的市場待遇,能夠參與市場流通,通過全流通實現同股同權,同股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