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資企業分公司登出流程
1、董事會決議通過
2、投資方(股東)批准
3、商務部門批准
4、成立清算組,清算資產,公告,出具《清算報告》
5、稅務(國稅、地稅)登記證登出
6、海關、財政、統計部門登出核准
7、外匯登記證登出(外幣、人民幣購匯後匯出,外幣、人民幣賬戶銷戶)
8、工商(營業執照)登出
9、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登出
10、勞動登記證登出
二、辦理登出工商登記提交的資料
1、申請報告(2份)
2、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登出登記申請書》(2份原件)
3、董事會關於企業登出的決議(2份原件、1份影印件)
4、《批准證書》正本和副本2(原件)
5、企業在市級報刊上三次公告的證明資料(2份原件、1份影印件)
6、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1份原件、1份影印件)
7、海關出具的守稅證明(1份原件、1份影印件)
8、經董事會確認的清算程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2份原件、1份影印件)
9、經董事會確認的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算債權債務的檔案(1份原件、1份影印件)
10、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1份原件、1份影印件)
11、工商局企業資訊卡(LC卡)
12、企業公章
13、代理(辦理)企業登記資訊表
14、其他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