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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公司合併怎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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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是公司經營中出現的一種情形,但是實踐中一般公司合併都是同屬一個地區。如果遇到異地兩個公司需要合併的,怎麼辦理公司合併的程式?異地公司合併的流程是什麼?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異地公司合併怎麼操作?

公司異地合併的具體程式:

1、由董事會提出合併方案;

2、公司股東會對合並作出特別決議;

3、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合併,一般無須政府部門審批。

4、簽訂合併協議;

5、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並備置於公司,以供債權人查閱。

6、通知、公告債權人及債權人異議程式;這是保護公司債權人的程式,《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併應當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本案中,貿易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債權人王某,且只在報紙上公告了一次都是不合法的。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可以提出異議。對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公司必須清償已到期債務,對未到期債務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相應的擔保,不得合併。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異議時,視為承認合併。本案中,貿易公司欠王某的債務已經到期,王某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異議,而貿易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故法院判決暫時中止貿易公司所進行的合併,在清償所欠王某的債務後,方能恢復合併程式。

7、實施合併;移交資產、召開股東會、修改章程或新設章程等。

8、辦理合並的工商登記手續;合併後消滅的公司辦理登出登記,存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新設公司辦理設立登記。

以上七項規定就是在辦理異地公司合併的時候需要完成的有關步驟。對於異地公司合併的,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協調好被合併的公司以及新公司之間的具體事務,處理好相關的債權債務,避免不必要的合併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