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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經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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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產經營所得稅”的表述是:“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稅”,這是個人所得稅法中列舉的11項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中的一項。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5%至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個稅經營所得

法律依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下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專案,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