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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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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5%至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