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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核定徵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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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月經營額在2萬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徵收率為0%;
核定月經營額在2萬元(含)至5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核定月經營額在5萬元(含)至10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核定月經營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在集貿市場內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核定月經營額在2萬元(含)以上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統一按0.4%的核定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從事個體計程車運營的個體工商戶暫按現行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本公告。對於實行按次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在到稅務機關辦理代開發票業務時,對開具發票金額達到按次徵收營業稅起徵點的,按規定徵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並對超過營業稅起徵點以上的部分,按0.6%的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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