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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所企業未登出的,都需要進行稅務申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企業在年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登出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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