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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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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需要交納的是個體經營所得稅。按季度結束後15日內預繳(季報)),下一年3月31日前完成年終彙算清繳(年報)。如果屬於核定徵收的個體戶只需季度按核定額繳納,年末無需報送年報。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①應納稅所得額=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
(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資者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②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稱其他收入包括個體工商戶資產溢餘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