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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罰款怎麼定?

不正當競爭 閱讀(3.23W)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要件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罰款怎麼定?

1、行為主體為經營者。

2、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3、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4、行為主體存在主觀過錯。

二、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罰款

1、經營者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藉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釋出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專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5、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侵犯商業祕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7、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經營者有違反被責令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燬與不正當競爭行汙有關的財物的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被銷售、轉移、隱匿、銷燬財物的價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1)虛假宣傳行為;

(2)虛假標識行為;

(3)濫用優勢地位行為;

(4)商業賄賂行為;

(5)強行搭售行為;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7)侵犯商業祕密行為;

(8)濫用行政權利行為;

(9)虧本銷售行為

(10)商業誹謗行為;

(11)串通招標投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