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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反不正當競爭第六條如何處罰

1、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2、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代替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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