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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轉板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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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轉板的流程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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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轉板的條件

  新三板轉板條件如下:

(一)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1、《證券法》上市條件第一項規定“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也就是說股票上市必須是已經公開發行的公司。而公開發行取決於兩個條件,要麼是進行過公開發行,要麼是非公開發行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2、在各政策檔案的描述中可以看到轉板省去了公開發行的環節,新三板公司要滿足該項條件就要求股東人數必須超過200人。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證券法》上市條件第二項規定“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中也有同樣的內容,這條非常明確,不需要過多的闡述。

(三)公眾持股比例

1、《證券法》上市條件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2、在公眾持股比例的問題上,新三板公司的公眾股認定是一個不確定的地方。結合現有的規定推斷,新三板公司的公眾股,應是指公司在新三板掛牌後公開轉讓及向特定物件發行、轉讓累積超過200人的部分。

(四)在新三板掛牌(或者創新層)滿兩年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對公司主體資格的規定“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

2、既然是從新三板轉板,基於規範公司執行的角度考慮,我們推測會有在新三板掛牌時限的要求,在新三板進行規範一段時間後的企業才有可能具備轉板的資格。整體看,和直接IPO的時間差不多,從制度設計上看不應該存在轉板和IPO之間有明顯的時間套利。

(五)轉板公司應符合創業板IPO條件:既然是上創業板,就必須符合創業板上市的其他條件。不應該存在轉板和直接IPO的標準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