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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兼併或收購的方式

兼併收購律師解答 閱讀(2.35W)
企業兼併或收購的方式

兼併收購簡稱併購。兼併:又稱吸收合併。其實質是在企業控制權運動過程中,各權利主體依據企業產權作出的制度安排而進行的一種權利讓渡行為。併購活動是在一定的財產權利制度和企業制度條件下進行的,在併購過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權利主體通過出讓所擁有的對企業的控制權而獲得相應的受益,另一個部分權利主體則通過付出一定代價而獲取這部分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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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兼併的方式有哪些


(一)購買式兼併

購買式兼併即兼併方出資購買目標企業的資產。這種形式一般是以現金購買為條件,將目標企業的整體產權買斷。這種購買只計算目標企業的整體資產價值,依其價值而確定購買價格。兼併方不與被兼併方協商債務如何處理。企業在完成兼併的同時,對其債務進行清償

購買式兼併,可使目標企業喪失經濟主體資格。兼併企業的購買價格,實際上是被兼併企業償還債務以後的出價。因此,兼併企業即使承擔目標企業的債務,目標企業的資產仍大於債務,而使兼併企業獲得實際利益。

(二)承擔債務式兼併

承擔債務式兼併即在目標企業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併方以承擔目標企業的債務為條件接受其資產。作為被兼併企業,所有資產整體歸入兼併企業,法人主體消失,喪失經濟主體資格。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兼併企業沒有理由取得被兼併企業的財產而拒絕承擔其債務。

這種兼併的特點是,兼併企業將被兼併企業的債務及整體產權一併吸收,以承擔被兼併企業的債務來實現兼併。兼併行為的交易不是以價格為標準,而是以債務和整體產權價值之比而定。通常目標企業都還具有潛力或還有可利用的資源。

(三)吸收股份式兼併

吸收股份式兼併即將被兼併企業的淨資產作為股金投入兼併方,成為兼併企業的一個股東。

吸收股份式的企業兼併,使被兼併企業的整體財產併入兼併企業,被兼併企業作為經濟實體已不復存在。吸收股份式也發生在被兼併企業資大於債的情況下。被兼併企業所有者與兼併企業一起享有按股分紅的權利和承擔負虧的義務。在市場經濟比較完善的國家,這種兼併形式為數甚多。其中包括資產入股式、股票交換式等。

(四)控股式兼併

控股式兼併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股票達到控股,實現兼併。被兼併企業作為經濟實體仍然存在,具有法人資格,不過是被改造成股份制企業。兼併企業作為被兼併企業的新股東,對被兼併企業有原有債務不應負連帶責任,其風險責任僅以控股出資的股金為限。因此,被兼併企業債務由自己以其所有額經營管理的財產為限清償,日後破產了照此處理,與兼併企業無涉。

這種兼併不再是以現金或債務作為必要的交易條件,而是以所佔企業股份的份額為主要特徵,以達到控股條件為依據,實現對被兼併企業的產權佔有。這種控股式兼併一般都是在企業執行之中發生的兼併行為,而不是以企業的停產實現轉移。這是一種平和的兼併形式。

在市場經濟中的企業兼併是企業變更和終止的方式之一,是企業競爭中優勝劣汰的正常現象,也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從企業兼併的主要形式(前三種形式)來看,“企業兼併”屬於企業合併的一種。企業合併分為吸收式和新設式兩種形式。吸收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中,其中一個公司因吸收(兼併)了其他公司而成為存續公司的合併形式。在這種合併中,存續公司仍然保持原來的公司名稱,而且有權獲得其他公司被吸收公司的資產和債務,同時承擔其債務,被吸收公司從此不復存在。企業兼併的第四種形式有別於企業吸收合併,它以不改變被兼併企業的法人地位為前提,以購買被兼併企業的股權。由於控制了被兼併企業的部分股權,從而取得被兼併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權。兼併企業與被兼併企業原股東共同負擔被兼併企業的盈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