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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以上的主體、設立時一定的註冊資本、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開辦勞務派遣單位註冊資本不得少於200萬元等。
法律依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第七條
〔經營條件〕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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