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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解散 | 的辦法

公司解散律師解答 閱讀(2.85W)
公司提前解散 的辦法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我國實行“先散後算”的體制,只有清算完成後,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公司提前解散流程

不同的解散事由,解散流程也不一樣。
(一)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流程如下:
1、成立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
3、申報債權;
4、進行清算;
5、辦理登出登記。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二)因合併、分立而解散公司,流程如下:
1、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債權人;
3、辦理公告;
4、申請登出登記。
因合併、分立而解散公司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出登記,提交合並協議和合並、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併、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併、分立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