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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解散 | 是否要先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糾紛 閱讀(1.7W)

用人單位由於經營困難等原因決定提前解散的,將導致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終止。實踐中,企業在決定提前解散後,一般要進入清算程式,即將本企業的職工債權債務、一般債權債務和應繳稅款、罰款等按照法定清算順序結清後,方可辦理工商登出。

公司提前解散,是否要先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管理層提出在公司解散登出之前,先與全體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是在啟動清算程式前,企業通過內部管理先行消除職工債權債務的一種辦法。這種做法有利於及時結算員工在企業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

但如果員工拒絕接受協商,那麼企業在啟動提前解散程式後,也可依法終止員工的勞動合同。屆時用人單位同樣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因此,公司提前解散的,先行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非必經程式。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