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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經營分工、許可權和責任

合夥聯營律師解答 閱讀(3.07W)
合夥人經營分工、許可權和責任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合夥人入夥和退夥後怎麼承擔責任

1、新合夥人權利義務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夥清算

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清算。

3、退夥人責任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合夥企業是一個人合性的企業,而企業內的合夥人都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合夥企業內如果要加入新的合夥人,為了保障所有合夥人的利益,就必須要所有的合夥人同意,而合夥人退夥的,退夥後也必須對入夥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