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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營責任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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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經營責任許可權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委託許可權


讓委託人幹什麼事已經在委託事項中表達清楚了,下面就得說明委託人可以在多大許可權內幹這事,這就是委託許可權。受託人的代理許可權可以分為“寬授權”和“窄授權”寬授權顧名思義代理許可權比較廣,受託人能幹的事情較多,寬授權便於受託人做事,對第三人比較有利,代理人自己就能拍板做事,不需要事事向委託人彙報,這樣能提高做事效率。寬授權對委託人的風險就是較難防範受託人不當行為帶來風險。窄授權就是範圍授權比較窄,受託人可能只是個傳聲筒,事事需要向委託人彙報,等委託人拍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