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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延長經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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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延長經營期限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合夥企業可以經營嗎,需要注意什麼




    合夥企業是可以經營的。需要注意的有:推行民主化管理;重能力而輕級別;核心層的自我超越;  基於我國的合夥文化環境和現實狀況,有必要在合夥人理論和實踐中加強合夥關係的管理。合夥企業應當視員工和合夥人為夥伴,做事大家一起協商,而不是上下級行政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