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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平臺有限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控股平臺有限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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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經營範圍有哪些


1、股權投資管理(除金融、證券等國家專項審批專案),

2、投資諮詢(除經紀),

3、企業管理諮詢(除經紀),

4、商務諮詢(除經紀)。

(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