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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有特別規定嗎?

合夥聯營律師解答 閱讀(5.05K)
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有特別規定嗎?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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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規的規定對合夥企業有經營期限嗎?

合夥企業也可以不約定期限。

約定期限是為了約束合夥人不能隨便將出資抽出。這樣有利於合夥企業財產的穩定。

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抽回出資的原因有下列情形:1,沒有約定期限的,在不影響合夥企業經營運作的情況下,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夥人即可。2,約定合夥期限的,需要滿足: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所以,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可以很好的約束合夥人不得隨便將出資抽回。

同樣的,有限公司的經營期限也有這樣的意思。

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在遇到下列情形時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5年不分利潤而該公司連續5年都在盈利。對此反對的股東;2,對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投反對票的股東;3,營業期限到期,反對延期的股東。

關於問題合夥企業有經營期限嗎的回覆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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