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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法其他財產權利包括

合夥聯營律師解答 閱讀(7.31K)
合夥企業法其他財產權利包括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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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包括哪些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首先,該條法規明確規定只有企業法人才能夠適用該破產法,另外該法附則中的第135條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於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式”,也就是說,合夥組織、民辦學校性質的組織也可以適用破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