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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夥關係分割合夥財產

合夥聯營律師解答 閱讀(1.03W)
解除合夥關係分割合夥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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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財產的分割



    對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杈,又不同意該合夥又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