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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糾紛調解的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調解談判律師解答 閱讀(2.02W)

社會環境的複雜性決定了人際關係的複雜性,故而在實踐中,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糾紛的事情是時有發生的。調解時較為常見的解決爭端的辦法之一,不同的案件觸犯的法律是不同的,適用何種調解時由其觸犯的法律規定所決定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治安糾紛調解的範圍的相關規定。

治安糾紛調解的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治安糾紛調解的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的治安案件必須屬於法定範圍。即屬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對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調解處理。這一條件又包含三個要點:

1、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扶養、禮儀、財產等民間關係引起的權益爭執。對於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2、可以調解的治安案件的範圍僅限於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以及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應當本著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依法儘量予以調解處理。特別是對因家庭、鄰里、同事之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雙方當事人願意和解的,如製造噪聲、傳送資訊、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公安機關都可以調解處理。

3、可以調解的治安案件的範圍僅限於“情節輕微”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的情節較重,有的情節較輕。適用調解處理的只限於情節較輕的行為。情節較輕,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比較輕、手段不惡劣、動機不狠毒、後果不嚴重、社會危害性比較小。二是治安調解必須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進行。實際工作中公安機關主持表現為公安民警主持。如果沒有第三人主持,則不能叫作調解;如果不是公安機關主持,則不是本條規定的治安調解。三是雙方當事人都有願意接受調解處理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治安調解應當遵循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公安機關不能強制調解。

若當事人觸犯的法律是治安管理法,則優先適用的調解方法是治安糾紛調解,這是由於此種類型的糾紛屬於治安糾紛調解的範圍之內,若屬於奇特調解範圍內,則需要適用其他的調解辦法。對於調解達不到緩解糾紛的情形,當事人可以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救濟。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