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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治安調解程式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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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治安調解程式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治安調解程式規定是什麼?

1、公安機關在調解治安案件時,應當收集證據,查明事實,以事實為依據。

2、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調解,也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人蔘加調解。委託他人蔘加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託書,並註明委託許可權。當事人中有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到場。

3、治安案件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製作《治安案件》,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名,並履行調解協議。

4、公安機關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責任明確,符合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現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進行現場調解。現場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治安案件現場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並認真履行。

5、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