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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申訴理由怎麼寫比較好?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6.93K)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所謂“新的證據”,是指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現了原審判過程中沒有掌握的證據,而這些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不存在或者與實際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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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比如,證人證言、鑑定結論是虛偽的;物證是偽造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一部分證據所證明的結論不能排除另一部分證據所證明的結論等。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主要是指定罪上有錯誤,將不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予以處罰,或者將有罪作為無罪判處等;適用刑罰上有錯誤,重罪輕判或者輕罪重判等。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這種情況,既包括參與原判決、裁定和審判人員(如審判員、庭長、副庭長、院長、副院長或審判委員會委員)因該案件犯瀆職罪已經確定判決得到證明的,也包括有確鑿證據能夠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本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上述申訴理由,只要具備其中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

二、申訴的條件包括哪些?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