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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契稅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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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契稅計稅依據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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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計稅的依據和計稅方法是啥?

從價計徵按照房產餘值徵稅的,稱為從價計徵。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這樣規定,既有利於各地區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地確定計稅餘值,又有利於平衡各地稅收負擔,簡化計算手續,提高徵管效率。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裝置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等,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2]從租計徵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稱為從租計徵,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2]注意事項1、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徵房產稅時應予以區別對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餘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徵房產稅;對收取固定收入,應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2、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在計徵房產稅時應以房產餘值計算徵收,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如中央空調裝置已計算在房產原值之中,則房產原值應包括中央空調裝置;舊房安裝空調裝置,一般都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不應計入房產原值。[2] 房產稅計算方法從價計徵從價計徵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餘值計徵,其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稅率1.2%[2]從租計徵從租計徵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徵,其公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沒有從價計徵的換算問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其餘均從次月起繳納。 個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計徵,其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3]納稅時間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以上是房產稅計稅的依據和計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