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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人跟中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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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人跟中介合同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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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人買房時要注意什麼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購房人簽約前向其收取一定費用是目前較為普遍的一種做法,並常被冠以“定金”、“訂金”、“誠意金”等名稱,但對如何返還沒有明確規定。法律人士表示,買家要擦亮眼睛分清三類“金”。“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按照法律規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義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訂金”與“定金”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質上卻有天壤之別。訂金不是一個規範的概念,在法律上僅作為一種預付款的性質,不具有擔保性質。合同履行的只作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數返還。還有一個在中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多有出現的“誠意金”,法律上卻並沒有誠意金之說。因為“誠意金”難退,我國不少城市已經明確表示,收取購房誠意金是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