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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與中標物業簽訂合同的違約算違約嗎?

物業糾紛 閱讀(1.35W)

一、不與中標物業簽訂合同的違約算違約嗎?

不與中標物業簽訂合同的違約算違約嗎?

算違約,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5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專案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標通知書相當於的對具體合同內容的確定,但不構成承諾的法律效力,所以此時由於任何一方無故不簽訂具體合同的,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二、中標人未簽訂“中標合同”的法律責任探析

1、《招標投標法》第45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專案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3、《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定:“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專案金額10‰以下的罰款。”

以上法律規定僅規定了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簽訂書面合同,中標人放棄中標專案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但是,上述法律規定並未明確規定中標人不與招標人簽訂“中標合同”的,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對此問題還需要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並結合司法實踐進行分析論證。

房屋中標後不與物業簽訂合同算違約的,因為中標這個通知書雖然是沒有違約的法律效力,不是跟合同一樣,但是不簽訂還是要依法承擔責任,算是違約,不僅要賠償相應的金額,並且還不退還當時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