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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合同違約金約定的標準是什麼?

物業糾紛 閱讀(7.19K)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物業合同違約金約定的標準是什麼?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目前在物業管理這一塊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亟待立法完善,物業公司實際上是要為各位業主服務的,而不能處於管理者的地位,實際上,物業公司有義務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當中的條款,物業公司沒有做到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追究法律責任。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根據《民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

這些年來,旅遊幾乎已經成為了大多數普通民眾在節假日期間首選的一種娛樂方式,可是也有很多民眾因為當初選擇的旅遊社太不正規,真正體會了一把什麼叫花錢找罪受的感覺,對於旅行社的某些肆無忌憚的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該維權就一定要正當維權。

違約金一般是雙方商議的,但是在進行違約金的規定是,對於違約金是不適合太高或者是太低的,因為過高的違約金是不適合的,可以向法院提請減少違約金的請求,所以在違約金這一塊還是要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