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業糾紛律師代理費是多少錢?
(一)不涉及財產關係的,基準收費標準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財產關係的,按照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8%-10%,收費額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為7%-9%;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為6%-8%;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5%-7%;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4%-6%;
6、1,0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含2,000萬元)為3%-5%;
7、2,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2%-4%;
8、5,000萬元以上部分為1%-3%。
二、律師收費的有關規定
(一)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代理仲裁、代理案件執行和申訴(指代理提起再審前的申訴活動)、解答法律諮詢、代寫法律事務文書、辦理專項法律事務以及其它非訴訟法律事務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數額和方式,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二)規定中的收費標準,已委託人聘請一名律師為準,委託人聘請兩名及其兩名以上律師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按聘請律師的人數分別計件或計時收費。
(三)律師辦理疑難複雜、耗時較多、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二審、重審、再審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委託人協商增加收費數額,但最高不得超過本收費標準規定上限的5倍。
(四)辦理涉外或涉港、澳、臺法律事務,由律師事務所參照外國或港、澳、臺地區律師事務所駐我國代表機構辦理同類法律事務的收費標準收費。
(五)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對於失業人員、城鄉低保物件、農村“五保戶”和重點優撫物件、殘疾人員等不符合法律援助物件的委託人和因公受損害請求賠償的(責任事故除外),或請求贍養、扶養、撫養費的,或請求勞動保險金、勞動賠償金、撫卹金、救濟金等生活確有困難,難以承擔律師服務費的委託人,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六)國務院和省確定的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區)執行上述標準確有困難的,可以與委託人協商酌情下浮。
對於律師代理費用的高低是屬於商業收費的行為,相關情況的處理上,可以嚴格基於實際的物業糾紛事項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