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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物業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物業糾紛 閱讀(2.8W)

一、廣州物業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廣州物業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當事人各方自選協商和解;

2、各方當事人請求第三人調解,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調解。

3、當事人之間約定仲裁;

4、司法訴訟。

當事人可以依據具體情況決定。

這類糾紛雖然事實不復雜,爭議標的不大,但雙方當事人往往針鋒相對,各執一詞,難以化解。有的非要對簿公堂。這無疑加劇了基層法院人少事多的矛盾,增大了審判工作量。更有媒體報道,這類糾紛因疏導處理不及時,或方法不對,最後引發了物業公司的保安和業主的“全武行”。足見其社會危害性不可小覷。這類糾紛的成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法規、條例宣傳不夠。

當事人雙方對各自擁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缺乏認識或知之甚少。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對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權利、義務都有明確的規定和詳盡的闡述,理應公之於眾,使雙方當事人知曉。然而實踐中,有些物業公司對這項必要的宣傳工作未予重視。

2、作為物業服務公司應密切公司和廣大業主的關係,正確對待業主的意見和要求

在職責範圍內及時幫助業主排憂解難,多聯絡,多溝通,切實做好治安防範、垃圾清掃和轉運,以及小區內公共裝置、設施的維護檢修,增強服務意識,保證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水平,努力營造心順氣平、安居樂業的和諧氛圍,共同維護和管理好自己的生活家園。誠如此,“吐槽”變“點贊”並非遙不可及,按章收費的物業合同欠費糾紛自然也就會迎刃而解了。

3、作為司法機關,應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加強“一站式”糾紛解決平臺建設

在物業管理這一糾紛多發領域加強與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行業調解組織的對接,完善調解規則和對接程式,發揮行業調解組織專業化、職業化優勢,建立高效便捷的訴訟服務和糾紛解決機制,進而達到努力減輕群眾負擔,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之目的。

二、物業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一)民事糾紛

1、侵權糾紛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起侵權之訴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住所地

業主作為被告的,業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業所在地,又有在物業所在地之外的,並非業主購置了物業,物業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物業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並非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由於物業管理合同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因此,物業所在地應認為是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糾紛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1、因物業管理合同產生的合同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可以協議確定受訴法院

(三)既侵權又違約的

1、當事人一方違反物業管理合同約定造成另一方損害,發生違約與侵權競合的,另一方可以選擇提起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由法院根據訴訟性質依法確定管轄。

2、不歸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物業管理糾紛雖是因不動產的管理引起的糾紛,但其不屬於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來簡單介紹了物業糾紛的處理辦法,物業糾紛的管轄範圍,小區管理中的物業糾紛也是越來越多,業主不滿意物業公司的服務,物業公司收取不合理的物業費用等等問題經常出現在現實生活中,遇到這些問題的時候,首先要冷靜的對待問題,雙方能協商解決的最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的話再尋求法律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