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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6個月以上不繳納租金,應退回廉租住房。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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